99.1.6增訂並修正稅捐稽徵法條文  |法令宣導

99.1.6增訂並修正稅捐稽徵法條文


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6961號令修正公布第44條條文;並增訂第§11-3~11-7、25-1條條文及第一章之一章名

人氣 2375




11-3條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,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法定之納稅義務。

11-4條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,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
                 政策目的為限,不得過度。
                 項租稅優惠之擬訂,應經稅式支出評估。
11-5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,於進行調查前,除通知調查將影響
                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,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。被調查者
                如委任代理人,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,出具委任書。
          被調查者或其代理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之許可,得偕同輔佐人到場接受
                調查或備詢。
11-6條 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,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
證據。
11-7條 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適當場所,聆聽陳情或解答納稅義務人問題。
25-1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、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,財政部得
實際需要,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、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。
44  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,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,或應保存
               憑證而未保存者,應就其未給與憑證、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,經查明認定之總額,
               處百分之五罰鍰。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,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
               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,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,
               免予處罰。

         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。


商品已加入購物車

Faded Short Sleeve T-shirts

99.1.6增訂並修正稅捐稽徵法條文

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6961號令修正公布第44條條文;並增訂第§11-3~11-7、25-1條條文及第一章之一章名